稅務談話是關于非居民付款的TDS規(guī)則
1961年“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是由法律制定者以非常進步的方式編寫的。雖然他們采用了當時全球最好的稅務實踐,但他們確保適當?shù)厮茉焖鼈円赃m應印度的經(jīng)濟形勢。盡管該法案的許多條款屬于漸進性質(zhì),但某些條款具有保護性質(zhì)。其中一項保護性條款是該法第195條。
非居民的
稅款第195條規(guī)定,所得稅應從非居民所得的任何收入中扣除所得稅,該收入應征收所得稅。毋庸置疑,該條款將適用于先前的付款或信貸,并按現(xiàn)行稅率(即按最高稅率)扣除所得稅。
此外,如果此類收入記入任何“暫記帳戶”,則該信用將被視為非居民的收入,因此第195條的規(guī)定將適用。如上所述,該法案的規(guī)定是以漸進的方式編寫的,允許非居民在沒有任何稅收減免的情況下拿走合法賺來的錢,前提是他們根據(jù)法案第197條向評估官員提出申請。訂明表格(即表格13)。低稅率的減稅申請應提交給評估人員,評估人員如果滿意,應以較低的稅率或無稅率給予稅收減免,應向申請人頒發(fā)以較低稅率扣除稅款的證明。 。
稅收減免
證書印度公民(非居民為所得稅目的)通常要求在國外居住并出售其位于印度的住宅物業(yè),以低稅率扣除稅款。根據(jù)該法案的規(guī)定,該財產(chǎn)成為資本資產(chǎn),因此短期資本資產(chǎn)(即所得稅按平板稅率征收)和長期資本資產(chǎn)(所得稅按照20%)加上適用的附加費和教育需要從銷售收入中扣除。
稅收負擔太高,因為它沒有采取收購成本和持有這些財產(chǎn)的期限。在這種情況下,較低的扣除證明作為非居民的救贖者,因為它允許他們以較低的稅收扣除(即,考慮到收購成本和持有此類財產(chǎn)的時間)后獲得銷售收入。 )。
獲得證書的程序并不簡單,因為說服評估人員并非易事。評估官員對以較高稅率扣除稅款有偏見。這些規(guī)定被解釋為對所得稅部門有利,即不接受非居民的索賠。在CIT v.Garware Nylons Ltd.(1995)212 ITR 242(Bom。)的案件中,不得向孟買高等法院對197年的所得稅(上訴)專員提出上訴。換句話說,評估人員給出的命令是最后一項,而不是可上訴的。很難看出這樣的證明是以無稅收稅率給出的。
2018年10月27日的中央直接稅管理局通知已在網(wǎng)上提交減稅申請(即表格13)的申請,希望通過這種介紹獲得證書變得無縫和有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