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近日發布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鎮地區,是指《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鎮。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以區為主、分級管理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九條 本市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授權的范圍,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